防火门在消防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
1.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、《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》相关条文中对设置常开式防火门、常闭式防火门的具体场所和部位不明确。由于规范条文的模糊,造成设计人员对防火门设计上的“误区”。实际上《建规》第7.5.2条第二款中规定: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,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。此条已明确了常开式防火门与常闭式防火门控制方式的不同,宁波隔断防火门,既常开式防火门必须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。因建筑专业设计人员在建筑图纸中只注明防火门的耐火极限,隔断防火门批发,没有明确防火门的控制方式,隔断防火门定做,电气专业设计人员也就绕着走,“顺理成章”的忽视了防火门的控制方式。有的设计人员认为电动控制的常开式防火门,结构复杂,价格昂贵,也就有意回避使用常开式防火门。
2.由于市场上常开式防火门配件的生产厂家对其产品宣传力度不够,使设计人员、建设单位、消防监督部门对该产品的原理和性能不了解。
3.使用单位为了美观、方便、防盗安全的需要,设计中用防火卷帘和防盗门代替防火门。
4.使用单位不能正确理解常闭式防火门的作用,在平时以保证“安全出口畅通”为由,使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。
开启方向的要求。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(也就是防火门应人性化安置,比如火灾逃生时,是去推防火门,而不是去拉防火门),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。
防火门的设置要求
(1)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。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,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。
(2)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,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。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“保持防火门关闭”等提示标识。
(3)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,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。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。
(4) 除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国标50016-2014)第6.4. 11条第4款的规定外,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。
(5)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,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,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。
(6)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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